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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(1.2.3)
HP:9
注册日期:2007-12-14
状态:离线
2007-12-26 10:01


  1.总则

  1.0.1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,保证工程质量,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,保护环境,维护公共利益,制定本规范。

  1.0.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。

  1.0.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,规范的规定。

  2.术语

  2.0.1住宅装饰装修。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,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,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,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。

  2.0.2室内环境污染。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、甲醛、苯、氨、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。

  2.0.3基体。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。

  2.0.4基层。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。

  3.基本规定

  3.1施工基本要求

  3.1.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,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,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
  3.1.2各工序,各分项工程应自检、互检及交接检。

  3.1.3施工中,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;严禁损坏受力钢筋;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;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。

  3.1.4施工中,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。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;严禁擅自拆改燃气、暖气、通讯等配套设施。

  3.1.5管道、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,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。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、设备的使用和维修。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。

  3.1.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、劳动保护、防火、防毒的法律,法规。

  3.1.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: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。②安装、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,应由电工完成。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。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。④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、易爆物品堆放地。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。

  3.1.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: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。②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、滴漏。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。

  3.1.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:①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。②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、管理。③应控制粉尘、污染物、噪声、震动等对相领居民、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。④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,封堵紧急出口。⑤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,避开公共通道、绿化地、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。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,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。⑦不得堵塞、破坏上下水管道、垃圾道等公共设施,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。⑧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。

  3.2材料、设备基本要求

  3.2.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、规格、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
  3.2.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。

  3.2.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、防腐和防蛀处理。

  3.2.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、规格、性能进行验收。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,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。

  3.2.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。

  3.2.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。

  3.2.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、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。

  3.3成品保护

  3.3.1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:①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,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。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、墙、扶手、楼道窗户及楼道门。

  3.3.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:①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、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、成品。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。③对邮箱、消防、供电、报警、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。 
#1  
HP:9
注册日期:2007-12-14
状态:离线
2007-12-26 10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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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2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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